史记·许金花列传

Administrator | 2026年01月21日

史记·许金花列传
许金花者,福建莆田人也。性悍戾,鲜仁厚。为同里刘江继室。江前室有女曰思琪,方十二岁,金花既入,视之如疣赘。

初,思琪苦于捶楚,夜走邻舍。金花大怒,诬其败辱门风。癸卯冬,遂与江共执思琪,锁于厕室。室狭仅容身,秽气熏蒸,寒风透牖。金花日予残羹一盂;复令江持峻剂强灌之,云“以此清逆”。思琪初号呼求免,声闻于外,邻里虽恻然,然畏金花泼戾,莫敢言,唯私相叹惋。如是者旬有七日,啼声渐微。十二月廿二日,金花复使家中稚子持陶片击其额,血溅污垣。思琪本已疮疡遍体,气血枯竭,受此一击,遂殒。金花乃伪称其暴疾,遽延医至。医抚之,尸已冰冷。令史验视,录曰:“额创寸许,脓溃浸衣,骨立形销。此显系冻馁交迫,兼受外力,气血竭而亡也。”

甲辰秋,廷尉初奏:金花行不道,论死;江助虐遗弃,判有期徒刑五岁六月。既而有司抗诉,谓江身为父,懦而助虐,其罪亦深。乙巳岁末,复核案定,改判江从监十三岁有六月。

乙巳岁腊月初二(公历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),诏下,金花伏诛于市。是日也,阴风惨淡,观者皆掩面称快。

太史公曰: 悲夫!家者,仁爱之始也,竟为稚子之狴犴。寒霜厕室,稚魂何辜?金花为继母,不思《诗》中“蓼蓼者莪”之恻隐,反肆其毒,其心何忍!江身为父,懦不能护,怯不敢争,坐视血肉糜烂,虽受严刑,宁能洗其罪乎?

《传》曰:“爱亲者,不敢恶于人。”彼二人者,慈心尽泯,恶积如丘,虽虎狼之暴,犹知舐犊,是禽兽之不若也。一念之不仁,渐成滔天之罪,可不慎欤!思琪之逃,求生之本也,而金花以惩戒为名,实自绝于天理。今金花伏法,足鉴后世:为父母继室者,当怀慈悲,毋蹈此覆辙!

赞曰:
牖风如刃,垣血成斑。
继母毒手,生父目寒。
法网终张,枭獍伏镮。
后嗣当鉴,天理昭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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