提灯定损列传-新成语
2024-12-29
提灯定损者,租赁之末,房东察物之伎,吹毛求疵,苛索租客赔偿,世人多疾之。其事肇于当今世,租赁市肆纷繁,居者与主相争,彼此摩擦,遂有此弊流行。
租赁之始,租客入舍,必视约而履行,屋宇无损,则免赔偿。然或因人情变故,居者迁出,则有房东携灯细察墙面、家具,求疵索赔。或以细痕斑驳为由,索巨金;或谓漆色稍暗,妄称修补;或指纤尘积聚,增添事端,甚至无中生有,徒增租客困扰。世人谓此举为“提灯定损”。
有传言曰:某房东,携灯临舍,逐一检视,稍见墙上留痕,谓曰:“此非新痕,岂汝所为?”租客辩之,则曰:“无损何来痕迹?”遂索巨金赔补。租客无奈,痛交银两而去,心怀怨尤。如此事,屡见不鲜。
更有房东,惯用提灯伎俩,逐一索赔,积累财富。彼时租客皆畏房东,不敢抗争,受制于无契约之详,徒叹奈何。然此风日久,激起民怨,遂有网络议论纷起,群情愤慨。网民聚而谴责,嘲之曰:“提灯之行,无异贪墨;察疵索赔,害人害己!”
太史公曰:
租赁之事,宜循诚信,主客各守其责,庶免争端。夫提灯定损者,利己而害人,虽一时得利,终为世所恶。彼行苛刻之举,伤人和气,败己德行,久而失信,岂得长久哉?谦和而守法者,可安其业;刻薄而逐利者,终陷败道。
赞曰:
提灯索赔,锱铢必争。
损人利己,世皆疾憎。
主客相怨,和谐无存。
公约守信,方为长恒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