史记·朱镕基列传

Administrator | 2026年10月28日

朱公讳镕基,长沙人也。生于戊辰,少笃学,入清华,肄电机之业。既卒,历事计政之署。庚午,出守沪上,时议辟浦东,公力赞其谋,任事有声。辛未,入中枢,拜副相;癸酉,兼领掌币之任。

是时,诸方争辟新城,营建竞起,市券腾涌,百货日昂。公察其势不可久,乃请约束贷财,抑浮滥之举,裁过度之费。其议既行,物价渐平,百业未遽衰,而积热之患得纾。夫治世者,非徒见其盛而喜之,亦当察其盛中之危。公不以一时之增益为足,力求抑亢而存其本,其识有过人者。

甲戌,更赋之制。先是,中枢所入,仅天下赋之二成有二,财权散于四方,调度多艰。公与诸臣议定新法,分其赋入,定中枢与诸方之取予,是岁中枢所入骤增,逾天下赋入之半。自是国用渐充,朝廷统筹之力益强。然赋制既更,诸方所恃亦随之而变,后日财用之困,尚须兼察其后诸制,不可尽归于一端。

戊寅,拜相。时东亚诸国币价骤挫,商旅失措,江河复泛溢为灾。公主守国币之值,不随诸国竞贬;又举债兴工,修堤筑路,以济灾黎,通商旅。其议在定众心,纾一时之急,使百业不致骤缩。然举债终须有偿,兴工亦有所费,其利与其后之负,不可偏废而论。

是岁,朝廷大更官制,所属之部由四十省为二十九,内署亦多裁省;又罢诸多直接统辖工矿之官署,使官府不复事事亲理诸业,而渐专于立法度、明赏罚、察奸弊。此举既削冗官,又使官与业稍分,触及旧日职掌之利,施行颇难。然官署之省,不独在减其数,尤在所任得人、所司有序;若徒省其名而事仍如故,亦不足以成治。

公又以三年为期,欲使多数亏损之大中厂矿脱困,令其改组、合并,或停罢其不堪者,责其自计盈亏,不复一味仰给公帑与官行之贷。累岁以来,诸厂矿亏负日积,设备陈旧,冗员居多;若任其因循,则亏耗无穷,国用与存贷皆将受困。公力主更张,欲使积弊得去,诸业自立。

然更张之际,众多工人失其旧业。昔日以厂为家者,一旦离厂,衣食、屋庐、养老、疾病之恃,皆随之动摇。虽设安置之所,给以赈济,谋其复业,终不能尽补一旦失业之家计。其间有年老而难复谋生者,有壮年久求其职而不得者,亦有毕生积累随之消散者。此皆改革之痛,不可以后日百业渐兴,而谓当时之苦不足书也。

然若以其有苦,遂谓更张不当,亦未尽其理。积亏之业不可久恃公帑,债负不可无穷而增;旧制既难为继,终须另求生路。所当深究者,不独在改与不改,尤在如何使更张之苦不尽归于无告之民,如何使离业者有所养、有所归。公之任,在力去积弊;而救济之法是否周全,变革之缓急是否得宜,亦当存于史笔,不可以功掩其失。

戊寅,朝廷又更城居之制,停以屋随职授人之旧法,渐令居民以钱置屋,屋舍由官门配给而日入市易。其意在兴造屋宇,开居民置业之途。自此,屋舍渐与家财相系,得先者或以此积资,后至者则愈受财力之限。后日屋价腾贵,固非一令所能独致,地价、贷财、城邑聚民及诸制之变,皆相与为因;然此法实为城居之道转向市易之一端。其所开者,亦其所变者,不可徒记其利而不察其后患。

辛巳,历十五年与诸国往复议商约,终使中国列于万邦通商之会。公亲与其终议,力促其成。自是诸国之货渐入,中华诸业得以广其市,亦将直面四方之竞逐;旧日之法度、百工之术,皆更受其考。然此事肇于前,成于众,非公一人之功;公居其任而力促之,其劳亦不可没也。

癸未,公谢政,退居于家,不复预中枢之务。丙午,卒于京师,寿九十有八。

公性峻直,临事果敢,遇疑难不为浮言所夺。其长在敢断,然刚决之人,亦或重事功而未能尽察人情之异。论公者,不当徒以果敢而尽誉,亦不当唯见改革所致之苦,而尽废其功。盖其所处者,积弊深重之时;其所任者,非一事一役,而是赋制、官制、厂矿、城居与通商诸端相牵之局。此间利害交错,非一言可以尽断也。

太史公曰:

夫法久则弊,弊久则积。欲更之,则旧业受创;不更之,则国用受困。故变法之难,非独在敢行,亦在知其所当改、明其所当守,并使受其害者有所安。

朱公当国之际,物价腾涌,则抑其亢;财赋分散,则更其制;官署冗杂,则裁其繁;厂矿积亏,则责其自立;万邦商约历久未成,则力促其定。数事皆涉旧制深处,足见其任事之勇。然勇断非免责之符,功成亦非消痛之药。厂门既闭,众家失其旧业;城居既更,屋舍渐以财力为衡。此皆后世不可忘者。

朱公之功,不可尽归一人;朱公之失,亦不可尽由一人。然居其位者,当任其所当任,决其所当决;既决之,则其所及之利害,亦当受后世之考。论公者,当见其去积弊、开新路之志,亦当记其更张所遗之痛;既不以今日之苦,尽废当年之志,亦不因后来之成,讳言当时之艰。

夫史者,所以存其实,非以饰其美,亦非以逞其毁。朱公当改革之冲,任其艰难,敢触旧利,足为一代之人物;其施行之得失,所遗之利害,亦宜并载。如此,则后世知其所为何来,所成何事,所伤何人,庶几不为一时毁誉所蔽也。

七绝·咏朱公

积弊如山敢力更,
钱粮重整定国衡。
厂门一闭千家泪,
商约既成万里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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